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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动态

学院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发起“拒绝校园霸凌”倡议活动。

发布时间:2024-04-10发布者:心理教学部点击次数:

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增强大学生对校园霸凌问题的认识,维护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发展,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4月10日至4月26日,心理咨询服务中心面向全校师生发起“拒绝校园霸凌”倡议活动。



活动期间,拒绝校园霸凌倡议书在燕赵楼101门口展出,路过的同学纷纷驻足观看、阅读倡议书,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承诺将积极参与反校园霸凌的行动,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签名墙上满满的字迹不仅体现了同学们对拒绝校园霸凌的强烈意愿,更彰显了他们的责任担当和集体荣誉感。



“以前,我总觉得这个话题很难面对,不知道如果自己遇到要怎么办,如果看到别人在经历霸凌有没有能力帮到他。但是今天,我签署了倡议书,我感到自己变得更加勇敢和坚定。我相信,只要我们大家团结起来,校园霸凌就无处遁形。”23物联网应用技术1班的严佳鹏同学在签下倡议书后真诚地说。



通过此次倡议活动,学院师生对校园霸凌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也更加明确了预防和应对校园霸凌的方法和途径。未来,心理中心将继续关注校园霸凌问题,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们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也呼吁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反校园霸凌的行动,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美好的校园氛围。


我们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加入到反对校园霸凌的行列中来,既不成为施暴者、也不静作旁观者!

倡议书原文:


附:

校园霸凌的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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